采石場礦長有哪些責任和義務?
采石場礦長作為礦山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,承擔著重大的責任和義務,主要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、合法合規開發利用資源、保護生態環境,并對礦山的整體安全、合規運營和可持續發展負主要責任。詳細解答
詳細解答
采石場礦長作為礦山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,承擔著重大的責任和義務,直接關系到員工生命安全、企業合規經營和社會穩定。其主要責任和義務涵蓋以下多個關鍵方面:
一、法律法規與政策執行責任
1、遵守法律法規:嚴格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、《礦山安全法》、《礦產資源法》、《環境保護法》、《職業病防治法》以及地方性法規、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等所有適用的安全生產、資源管理、環境保護、職業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。
2、落實政策要求:貫徹執行國家、地方及行業主管部門關于礦山安全生產、資源開發、環境保護、職業健康等方面的方針、政策、指令和要求。
二、安全生產管理責任(主要責任)
1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:組織制定并落實礦級、部門、班組及所有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,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,并定期考核。
2、組織制定并實施規章制度與操作規程:組織制定、完善涵蓋采剝、爆破、運輸、破碎、儲存、邊坡管理、用電、設備維護、職業衛生、應急救援等各個環節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,并其執行與持續更新。
3、保障安全投入:使礦山安全生產所需的資金投入(安全費用按規定足額提取并專款),及時配備符合的安全設備、設施??、應急救援器材和勞動防護用品。
4、組織安全教育培訓: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,從業人員(包括新員工、轉崗員工、特種作業人員、班組長、管理人員等)掌握要的安全生產知識、崗位技能、應急處理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。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需經考核合格。
5、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:
· 風險辨識與評估:組織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,定期(如每年至少一次)或動態開展全方位、全過程的安全風險辨識、評估(尤其是邊坡穩定性、爆破作業、車輛運輸、高處墜落、物體打擊、粉塵、噪聲等高風險點),風險等級,制定并落實管控措施。
· 隱患排查與治理: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,組織并督促開展日常、定期、專項安全檢查,及時發現并事故隱患。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負有導責任,需制定治理方案、落實資金、明確責任人、限定時間整改到位,并向相關部門報告。須親自帶隊進行安全生產檢查(是關鍵區域和環節)。
6、應急救援管理:
· 組織制定符合實際、具有可操作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(綜合預案、專項預案、現場處置方案)。
· 組織或參與應急演練(每年至少一次綜合或專項演練),評估演練效果,完善預案。
· 配備要的應急救援物資、裝備和器材。
· 發生事故時,立即啟動預案,組織救援,按規定報告,并配合事故調查處理。
7、帶班巡查:
· 加強現場安全管理,是爆破、邊坡、運輸、用電等重要環節和高風險作業區域的管控。
· 嚴格履行導帶班制度:按照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》或露天礦山相關規定,落實帶班計劃,深入生產了解安全生產狀況,及時發現和處置隱患,制止違章指揮、違章作業、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。
三、資源合理開發與環境保護責任
1、依法合規開采:嚴格按照批準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(開采設計)進行開采,不得層越界、破壞性開采、浪費資源或非法轉讓礦業權。
2、生態環境保護:
· 落實環境影響評價和“三同時”制度(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、同時施工、同時投產使用)。
· 控制粉塵、廢水、噪聲、固體廢棄物(廢石、棄土)等污染物的產生與排放,采取措施(如灑水降塵、廢水處理、固廢規范堆存與處置、生態修復等),防止或減少對周邊生態環境的破壞。
· 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,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義務。"邊開采、邊治理"是重要原則。
四、職業健康管理責任
1、職業病防治: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。
2、危害因素監測與控制:使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(主要是粉塵、噪聲)強度或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;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。
3、防護設施與個體防護: 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(如防塵口罩、耳塞等),并監督正確佩戴和使用。
4、健康監護:組織上崗前、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,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。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、防護措施等。
5、報告義務: 按規定報告職業病危害項目及職業病情況。
五、合規經營與報告責任
1、證照管理: 礦山持有有效的《采礦許可證》、《安全生產許可證》、《營業執照》等相關證照或許可。
2、依法報告:
· 按規定向有關部門(應急管理、自然資源、生態環境、衛生健康等)報告安全生產、資源開發利用、環境保護、職業健康等方面的信息、數據和重大事項。
·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隱患時,須立即如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,不得遲報、漏報、謊報或者瞞報。
接受監管: 自覺接受并積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、安全監察、環保督察、執法檢查等,按要求提供資料,對提出的整改指令認真落實。
六、持續改進責任
1、規范化建設: 推動礦山安全生產化建設,提升本質安全水平。
2、引進技術與管理: 積采用安全生產新技術、新工藝、新設備和新材料,提升機械化、自動化、信息化水平。
3、持續改進: 定期分析安全生產狀況,研究解決重大問題,不斷改進安全管理體系和措施。
七、法律責任
礦長未能履行上述責任和義務,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、環境污染事件、職業病群體事件、資源破壞或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,將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(警告、罰款、責令停產停業整頓、暫扣或吊銷有關證照、吊銷任職資格等)、民事責任(賠償損失)甚至刑事責任(依據《刑法》相關條款,如重大責任事故罪、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、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、污染環境罪等)。
關鍵法律依據(主要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(尤其是第五條、第十八條、十一條關于主要負責人職責的規定)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》及其實施條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》及其實施細則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》
《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》
《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》(GB 16423)
《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》
《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》(露天礦參照執行相關精)
總而言之,采石場礦長的責任是多方位的、第一位的和領身的。其主要在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與健康、合法合規開發利用資源、保護生態環境,并對礦山的整體安全、合規運營和可持續發展負主要責任。